公 告 日:
93.09.09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一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一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一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同意授權本院辦理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四十三期結業學員分發事宜,各法院之分發員額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人(支援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至第四十四期分發時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三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人(支援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至第四十四期分發時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十一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三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六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一人。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建中,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辭職,應予照准。
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一、二審法院書記官侯怡泓等一七七人推動刑事訴訟新制有功,應予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梁宏哲記一大功、書記官侯怡泓記功二次、法官周政達、書記官兼科長蘇麗華、書記官楊麗雪等三人各予記功一次、法官劉壽嵩、科長徐明治、書記官楊文志、楊翠明、操作員杜宜峰等五人各予嘉獎二次、書記官邵淑津、王增華、初玲玲等三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陳紀綱、林照明、陳筱珮、法官江錫麟、蔡聰明、邱顯祥、劉登俊、姚勳昌、胡忠文、陳毓秀、書記官陳曉青等十一人各予嘉獎二次、書記官林水濱、郭振祥、陳信和、王麗珍、操作員洪屏容等五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黃崑宗、鄭文肅、法官蔡崇義、葉居正、宋明蒼、陳珍如、沈揚仁、許進國等八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陳明富記功一次、法官裕斗、黃建榮等二人各予合併記功一次、法官兼庭長王光照、曾永宗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法官趙文淵、郭玫利、莊飛宗、張意聰、黃蕙芳、書記官兼科長張雲義等六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兼庭長吳鴻章、法官張健河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書記官李麗鳳嘉獎二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周祖民嘉獎二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兼科長張文惠、設計師許懷文等二人各予記功一次、書記官張惠芳、操作員謝素琴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候補法官汪怡君嘉獎一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何信慶、公設辯護人林龍輝、書記官兼科長楊樠株等三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袁再興記功一次、法官游紅桃、候補法官黃永定、何俏美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賴淑敏、王銘勇等二人各予記功一次、法官汪銘欽、王紋瑩、陳健順、書記官鄧雪怡、沈藝珠、汪淑菁等六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鴻斌、郭千黛、詹日賢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法官宋國鎮、劉興浪、柳章峰、楊台清等四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調本院辦事法官吳炳桂嘉獎一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梁松雄記功一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國棟記功二次、法官兼庭長唐光義記功一次、法官兼庭長巫政松、張智雄、登記處主任張芳惠、書記官李秋瓊、樓希英等五人各予嘉獎二次、法官兼庭長劉錫賢、法官張靜琪、梁堯銘、夏一央B郭瑞祥、吳進發、許旭聖、王世華、陳得利、林源森、公設辯護人陳秋靜、書記官莊金屏等十二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葉榮郎、林欽章、余仕明等三人各予記功一次、法官洪志賢、李水源等二人各予記功二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茆臺雲嘉獎二次、法官兼庭長夏金郎、蔡虔霖、候補法官許兆慶、盧鳳田、張道周、廖政勝、書記官洪秋華、李彩娥等八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振謙嘉獎二次、法官蘇清水、陳欽賢、鄭文祺等三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顯榮、林水城等二人各予記功二次、法官兼庭長吳永宋、法官陳志銘、張世賢、提存所主任洪慶同、書記官兼科長蔡燦彬、高重雄、書記官何仁智、通譯洪仁堂等八人各予記功一次、法官兼庭長黃仁松、莊崑山、黃三友、黃國川、李政庭、孫啟強、涂裕洪、候補法官劉定安、李怡諄、書記官兼科長莊惠如、執達員吳正偉等十一人各予嘉獎二次、法官曾逸誠、候補法官劉傑民、設計師徐添榮等三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國永、書記官兼科長盧建新等二人各予記功二次、候補法官林昌義記功一次、候補法官翁世容、書記官王秋淑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法官石家禎嘉獎一次、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洪兆隆記功一次、法官兼庭長楊力進嘉獎二次、法官陳弘能、候補法官林卉聆等二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永勝記功一次、法官林惠玲、候補法官陳嘉年、書記官兼科長莊文東、書記官詹玉惠、林秀麗等五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邱志平、林火炎、書記官兼科長彭淑芳等三人各予記功二次、書記官盧鏡合記功一次、法官鄭景文、陳志祥、王福康、公設辯護人林富貴等四人各予嘉獎二次、書記官施鴻均嘉獎一次、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蕭廣政嘉獎二次、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陳順輝、候補法官陳介安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候補法官李宛玲嘉獎一次、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陳中和記功二次、法官兼庭長林英志記功一次、候補法官邱蓮華、魏玉英、書記官董培祥、許永溪等四人各予嘉獎一次。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郭瑞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楊文廣等二人,前任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配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整頓基層金融機構,有消弭可能之抗爭,穩定金融秩序,辛勞得力,應各予嘉獎一次。
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陳弘能前任職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期間,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四等號宋文英妨害投票案件,經一、二審法院判決有罪,認真辛勞,績效良好,應予嘉獎一次。
六、抳O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黃書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呂仲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林宗成、王永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謝永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渙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陳弘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王翠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世博等九人,試署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侄O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沈士亮一審實授服務成績業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幸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滕治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慧萍、黃賢婷、王萬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月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謝家宜等七人,候補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八、同意曾昭愷檢察官撤回調任法官之申請。授權本院辦理法務部自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四十三期結業學員撥還之一人,分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事宜。
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黃建榮等十八人,撰寫、審查刑事訴訟新制施行成效訪視報告成績優良,應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黃建榮、法官兼庭長王光照等二人各予記功二次、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兼院長林大洋、法官張健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鄭培麗、陳世博等四人各予記功一次、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蔡秀雄、法官周煙平、梁宏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鄭文肅、黃崑宗、法官蔡崇義、葉居正、許進國、沈揚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劉國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兆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翰義等十二人各予嘉獎二次。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