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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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英股
標  題: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公告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102司執消債更英字第355號
主旨:公告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5號債務人黃凱莉(
   身分證統一編號:R22****472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102年11月28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開始更生民事裁
   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黃凱莉自民國102年11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二、債權人應於102年12月23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
   債權必要者,應於103年1月13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請
   就債權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本金、利息、違約金
   (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前一日)分別予以列明,並請敘明
   有無執行名義?(如有,請交影本送院)是否訴訟或強制
   執行中?(如有,請列明繫屬法院及案號)〉;其有債權
   證明及債權數額計算之文件者,並應提出。
 三、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
 四、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
   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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