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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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標  題: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6婚120號公示送達公告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6婚120號公示送達公告

例稿名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投院霞家誠96婚第120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素玲即TJIU SU LING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6年度婚字第120號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素玲
     即TJIU SU LI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洪瑞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婚字第120號
原   告 朱建文  住南投縣國姓鄉南港村鳳鳴巷18之2號
被   告 周素玲(即TJIU SU- LING)印尼國籍     
           護照號碼:M826437
           住同上
           居Ds.Maksari Rt 10/05 Sebawi
           Sambasx, Indonesia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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