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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96.12.10
發布單位: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標 題: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6婚120號公示送達公告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6婚120號公示送達公告
例稿名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投院霞家誠96婚第120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素玲即TJIU SU LING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6年度婚字第120號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素玲
即TJIU SU LI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洪瑞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婚字第120號
原 告 朱建文 住南投縣國姓鄉南港村鳳鳴巷18之2號
被 告 周素玲(即TJIU SU- LING)印尼國籍
護照號碼:M826437
住同上
居Ds.Maksari Rt 10/05 Sebawi
Sambasx, Indonesia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