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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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陳真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洪于智、陳秀貞等三人以原職調司法院辦事。
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鴻斌、詹日賢等二人調派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
三、通過律師曾惠仙申請充任法院法官,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其執業年資十年,且提出承辦案件達二百五十件以上,應由本院施予職前訓練六個月,成績及格後,再派充為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四、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陳弘能前任職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一號陳進吉等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真蒐證,擴大查察,其起訴被告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績效卓著,應予嘉獎二次。
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莉莉自九十二年五月起積極清理非原職任內所遺未清理之贓證物達四百二十二件,績效卓著,應予嘉獎一次。
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李勝琛調派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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