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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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標  題: 96年度婚字第619號

96年度婚字第6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玖日
發文字號:中院彥家戊96婚字第619號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申耀鳳之準備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96年度婚字第619號原告廖其福及被告申耀鳳離婚
   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申耀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上午9時,
   在本院 (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34法庭開言詞辯
   論。
 四、被告申耀鳳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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