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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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96年第1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6年第1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6年第1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最高法院法官林開任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二)調派本院司法行政廳廳長高金枝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劉煌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陳端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莊珮君、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許蓓雯、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燁真等5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雷淑雯、賴淑美、吳俊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廖怡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何燕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曾鴻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魏玉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筑婷等8人,候補書類成績經審查及格。
(五)同意核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容正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六)本院所屬各法院95年度辦案績效優良法官,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胡忠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毛崑山、張江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王本源等4人各予記功一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劉登俊、吳惠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謝肅珍、黃壽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國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賴邦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朱耀平、周建興、曾正耀、彭全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潘進柳、呂仲玉、熊祥雲、林惠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許翠玲、法官林秋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李麗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廖立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許旭聖、游秀雯、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陳定國、蔡碧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鄭雅文、試署法官陳端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張維君、許蕙蘭、童來好、試署法官黃欣怡、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楊宗翰、候補法官林家聖、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張嘉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徐世禎等33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陳蘇宗、康應龍、趙春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王浦傑、李素靖、戴勝利、陳珍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蔡明宛、蕭權閔、法官李炫德、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王紋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曹瑞卿、陳鴻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沈應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江幸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葉力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蕭錫証、試署法官吳祚丞、候補法官高雅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許瑞東、彭松江、程怡怡、汪怡君、曾淑娟、候補法官張兆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范明達、魏于傑、候補法官柯姿佐、尹良、蘇昭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李珮瑜、林昌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卉聆、候補法官張文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周玉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林美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洪榮謙、李進清、試署法官唐中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黃玉清、候補法官王素珍、李明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仁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賴純慧、法官盧鳳田、周素秋、葉惠玲、試署法官李東柏、候補法官魏玉英、張婷妮、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林美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黃建都、范乃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燁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謝佩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齊潔、試署法官許瀞心、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陳介安等58人各予以嘉獎一次。
(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高文淵等6人,辦理「新版民事執行文書格式例稿電腦上線測試作業」,圓滿達成任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高文淵予以嘉獎二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二等書記官兼股長劉銳哲、三等書記官藍淑芬、執達員黃建裕、林忠南、操作員黃瓊誼等5人各予嘉獎一次。
(八)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蔡崇義等39人,推動「強化書記官製作法庭筆錄組織能力訓練」業務,圓滿達成任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光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三等書記官李達成、馮善詮、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三等書記官張永田、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惠玲等5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蔡崇義、主任(資訊室)侯文宗、一等書記官兼科長戴淑敏、陳昆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等書記官兼科長洪素禎、三等書記官林豐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明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等書記官兼科長陳善永、三等書記官顏錦清、徐基典、洪秀虹、蘇靜怡、蔡嘉萍、操作員吳肇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李東柏、主任(資訊室)陳昱文、三等書記官黃傳鈞、沈建杉、鄭佩玉、簡湘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羅森德、石家禎、一等書記官兼科長盧建新、主任(資訊室)洪若琪、資訊管理師陳貴強、三等書記官魏慧夷、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黃建都、三等書記官陳美鄉、賴淑芬、陳俊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鄭培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三等書記官洪美雪、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等書記官兼科長陳淑宜、一等書記官廖文章等34人,各予嘉獎一次。
(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俞秀美,前任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6年8月29日調職,移交時刑事審判未結案件數較其於調職命令到達前9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未結案件減少17件,予以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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