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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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102年度停字第7號美麗灣渡假村停止執行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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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停字第7號美麗灣渡假村停止執行案件新聞稿

102年度停字第7號美麗灣渡假村停止執行案件新聞稿
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灣公司)於民國93年12月14日與臺東縣政府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以BOT(設定地上權50年)方式於臺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土地進行開發。然聲請人臺東市、臺東縣卑南鄉及東河鄉之居民,對相對人臺東縣政府102年2月1日附條件通過「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及102年3月13日府觀管字第1020036513號准復工之處分,聲請於本案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執行。案經本院審理後,裁定准當地居民之聲請。
  合議庭以:聲請人係當地居民,屬「環境影響評估法」保護規範範圍,認聲請人具有聲請權能。其次,審酌杉原海水浴場案依內政部96年12月25日營署綜字第0960071950號函示載「屬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花東沿海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範圍。而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對『一般保護區』之保護原則為:在不影響環境之生態特色及自然景觀下,維持現有之資源利用型態」。另依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於97年8月10日出具之調查報告顯示:「美麗灣飯店不管是開發過程或未來營運後都對杉原灣的海洋生態造成影響。」以及臺東縣政府第7次環評審查會議中亦有委員表示,杉原海水浴場一旦開發成渡假村,無法排除施工造成海灘難以回復之影響之可能性等情,從而認為相對人臺東縣政府附條件通過美麗灣公司之環評審查結論及准復工處分,在未經審查確定合法之前,如繼續施工,將對聲請人所居住之環境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而聲請人本於環評法所授與不因開發行為而遭受顯著不利影響之權益,亦無從回復,實有停止之必要,故裁定准許聲請人林O玲等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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