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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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標  題: 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事件

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和102家親聲字第23號
主旨: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事件,
   因監護人王新明死亡,致不能續行程序,視為終結,特此
   公告
   。
說明: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
   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
   之必要而公告者,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視為終結,
   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王新明係本院以96年度監字第40號指
   定其為未成年人王祖賢之監護人,而王新明業於民國102
   年5月20日死亡,致不能續行程序,且監護權無法繼承,
   無人能承受程序,本院認無續行之必要,依上開規定依法
   公告,視為終結。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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