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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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北地院公關室
標  題: 本院102聲羈更(一)8被告王凱傑案件羈押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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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2聲羈更(一)8被告王凱傑案件羈押新聞稿

  本件被告王凱傑雖否認犯行,惟有告訴人2人分別指述被告渉有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犯行,且2人遭受侵害之過程相似,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
  又被告在台無戶籍設置,且5年內遷徙4處居所,堪認被告係外籍人士,又可輕易搬遷,且無固定居所;復參酌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之罪,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刑度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罪,是被告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2款准予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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