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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2.06.06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101訴字第137號拆屋還地事件被告劉益生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101訴字第137號拆屋還地事件被告劉益生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雄院高民政101訴137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益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1年度訴字第13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決行: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