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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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聲請人即債務人潘宗斌開始更生程序。

聲請人即債務人潘宗斌開始更生程序。

主旨:公告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潘
   宗斌(身分證統一編號:S12****904號)聲請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102年5月22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潘宗斌(身分證統一編號:S12****904號
   )自102年5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二、債權人應於102年6月11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
   權必要者,應於102年7月1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其有
   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
 三、請各債權人申報、補報債權時,就債權種類、有無擔保權
   或優先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前
   一日)分別予以列明,並請敘明有無執行名義?(如有,
   請送交影本過院)是否訴訟或強制執行中?(如有,請列
   明繫屬法院及案號)有債權證明及債權數額計算之文件者
   ,並應提出。
 四、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
 五、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
   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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