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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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標 題: |
聲請人即債務人潘宗斌開始更生程序。 |
聲請人即債務人潘宗斌開始更生程序。
主旨:公告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潘
宗斌(身分證統一編號:S12****904號)聲請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102年5月22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潘宗斌(身分證統一編號:S12****904號
)自102年5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二、債權人應於102年6月11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
權必要者,應於102年7月1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其有
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
三、請各債權人申報、補報債權時,就債權種類、有無擔保權
或優先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前
一日)分別予以列明,並請敘明有無執行名義?(如有,
請送交影本過院)是否訴訟或強制執行中?(如有,請列
明繫屬法院及案號)有債權證明及債權數額計算之文件者
,並應提出。
四、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
五、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
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