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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2.05.31
發布單位:
台灣高等法院
標 題:
台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辜仲諒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新聞稿,本院已於今(31)日公告判決主文,請上本院網站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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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辜仲諒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之新聞稿102.5.31.doc
台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辜仲諒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新聞稿,本院已於今(31)日公告判決主文,請上本院網站參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5號之新聞稿
台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辜仲諒等及檢察官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今(31)日下午公告判決主文:「原判決撤銷。辜仲諒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利益,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張明田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利益,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鄧彥敦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利益,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林祥曦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利益,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