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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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北地院公關室
標  題: 本院101矚訴2號被告陳水扁聲請停止審判合議庭裁定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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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1矚訴2號被告陳水扁聲請停止審判合議庭裁定新聞稿

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號案件,被告陳水扁聲請停止
  審判,本院合議庭業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裁定「聲請駁回」(裁定
  全文如附件)。
二、本院合議庭為期慎重並保障被告權益與審判之公平性,業另依職
  權,選任周元華醫師為鑑定人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合議庭選任周
  元華醫師為鑑定人之理由略以:被告於移轉培德病監之前,在榮民
  總醫院戒護治療業有相當時日,且對當時負責之主治醫師周元華有
  相當之信賴關係;而周元華醫師具有精神、心理專科之醫療專長,
  不僅具有專業證照,且對被告重度憂鬱症之病史已有相當程度之了
  解,因認本案之選任鑑定人,基於病患利益之最佳考慮,應以周元
  華醫師最為適當。惟鑑定與治療之目的不同,法律效果亦有異,且
  重度憂鬱症之觀察與判斷均須相當期日,爰暫訂鑑定期間為二個
  月,自即日起至102年7月20日止,並得因鑑定人之請求為必要之延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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