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9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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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標 題: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發文
發文字號:雄院隆家新96家救19字第489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聲請人蘇美欣之裁定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3 項、第150
條、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96年度家救字第19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蘇美
欣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
四、裁定主文如下:
聲請駁回。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