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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2.05.07
發布單位:
台北地院公關室
標 題:
台北地院101金訴47號案承審法官自行請求個案評鑑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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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07台北地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案承審法官自行請求進行法官個案評鑑新聞稿 102.doc
台北地院101金訴47號案承審法官自行請求個案評鑑新聞稿
1.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案(林益世案)承審法官(吳秋宏法官、林
孟皇法官及紀凱峰法官),為澄清社會上就本案判決內容之誤解,三
位法官分別決定自行依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請求進行個案
評鑑。本院尊重三位法官之意願,將依規定就其等請求轉請法官評鑑
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2.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
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
之。」
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
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
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
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