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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96.10.03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決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並公告本院96年度執破四字第11號破產執行事件有關事項。
決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並公告本院96年度執破四字第11號破產執行事件有關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主 旨:決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並公告
本院96年度執破四字第11號破產執行事件有關事項。
依據:破產法第64、65條第1項。
決定及公告事項:
一、本院已於民國96年07月19日以96年度破字第86號民
事裁定宣告「邵尉城B12****033」破產。
二、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 廖英珊律師
住台中市自由路一段148號11樓
三、申報債權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96年11月30日止。
四、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96年12月7日(星期五
)上午11時正,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二樓投標室召
開。
五、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持有人,對於破產
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六、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
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