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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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決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並公告本院96年度執破四字第11號破產執行事件有關事項。

決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並公告本院96年度執破四字第11號破產執行事件有關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主  旨:決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並公告
     本院96年度執破四字第11號破產執行事件有關事項。

依據:破產法第64、65條第1項。

決定及公告事項:
    一、本院已於民國96年07月19日以96年度破字第86號民
      事裁定宣告「邵尉城B12****033」破產。
    二、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 廖英珊律師
             住台中市自由路一段148號11樓
    三、申報債權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96年11月30日止。
      
    四、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96年12月7日(星期五
      )上午11時正,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二樓投標室召
      開。
    五、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持有人,對於破產
      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六、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
      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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