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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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標  題: 公示送達應送達於被告鄭秀金之96年度婚字第223 號判決正本。

公示送達應送達於被告鄭秀金之96年度婚字第223 號判決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雲院隆家馨96年度婚字第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6年度婚字第223 號離婚等事件之判決正本
   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鄭秀金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淑文
附錄判決節本

原   告 鐘培炎  住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西平路780 巷
            176號
訴訟代理人 鐘桂櫻  住同上
被   告 鄭秀金  住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西平路780 巷
            176號(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基華
上為節本係按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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