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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96.10.01
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標 題:
公示送達應送達於被告鄭秀金之96年度婚字第223 號判決正本。
公示送達應送達於被告鄭秀金之96年度婚字第223 號判決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雲院隆家馨96年度婚字第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6年度婚字第223 號離婚等事件之判決正本
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鄭秀金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淑文
附錄判決節本
原 告 鐘培炎 住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西平路780 巷
176號
訴訟代理人 鐘桂櫻 住同上
被 告 鄭秀金 住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西平路780 巷
176號(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基華
上為節本係按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