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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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標  題: 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 設置家事服務中心

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 設置家事服務中心

壹、成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一)因應各界重視婦幼案件專業處理之要求,本院自民國95年起著手研制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籌劃在各大都會區成立專業、獨立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已於99年12月8日制定公布,並定自101年6月1日施行。同日成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專業、專責處理高雄市之少年及家事事件。
(二)該院之特色包括:
1.硬體設施方面,辦公空間規劃托幼或兒童遊戲處所、婦幼保護室、會談室、會面交往觀察室、遠距視訊法庭(調解室)等,並設置被害人休息兼庇護室、二至三線安全出入通道、不同之當事人等候開庭區等保護安全之空間,空間設計均凸顯「親民的」司法、「友善的」司法氛圍特質。
2.人員方面,現任院長、庭長及法官,均經本院依規定遴選派任,具有處理少年或家事業務之學識、經驗及熱忱,以及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等專業素養。

貳、家事服務中心之設置:
(一)鑑於家事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需要更多元化的服務及輔導,依立法院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時之附帶決議,促請一審法院積極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合作,設置家事服務中心(家事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至101年12月底,高雄少家法院,臺灣南投、花蓮、雲林、彰化、基隆、宜蘭、臺南(101.9.10-101.12.31試辦)地方法院已陸續設立8所家事服務中心,其餘地方法院亦積極規劃辦理中。
(二)已成立之各服務中心,係由法院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協助,供主管機關視其資源,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社政、警政保護、法律扶助、就業、醫療及其他社會資源轉介等相關服務,高雄少家法院並有戶政事務所派員輪辦戶政業務,以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高雄第二服務站提供之外籍人士所需服務。
(三)協力推動完成家事服務中心法制化:
1.本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審查修正通過本院提案之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條之1修正草案:「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前項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經費不足者,得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其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 為落實司法是為人民而存在的核心理念,在地方法院提供場所,讓福利行政得以延伸至司法場域中,透過與行政機關的協作,提供地區民眾溫暖而柔性的服務。家事服務中心之設置在取得法源依據後,即可編列預算補助支應各進駐團體、人員經費之不足,實宜儘速完成上開條文修法程序,以利業務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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