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6.09.1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家雄96家護11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韓志穎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 項、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96年度家護字第1123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
     人韓志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四、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
        侵害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張琇晴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