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9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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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標 題: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家雄96家護11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韓志穎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 項、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96年度家護字第1123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
人韓志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四、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
侵害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