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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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96年第11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6年第11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6年第11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本院人事處處長黃國忠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二)同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兆飛自請免兼庭長職務,調派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同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許冰芬自請免兼庭長職務,調派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志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張國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盧玉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蘇義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林玉心等5人,晉敘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審查案,審議通過。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胡宗淦、賴秀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魏于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許佩如、吳錦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黃明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劉柏駿等7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芃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明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辰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顧正德(委員陳德民迴避)、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永村等5人,候補書類成績經審查及格。
(六)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張劍男等6人,參與本院「執行再造計畫之標準流程統一規畫工作」,認真負責,不辭辛勞,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張劍男、阮富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鍾任賜等3人各予記功二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高文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前法官兼庭長傅金圳等2人各予記功一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李莉苓予以嘉獎一次。
(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蔡勝雄,前任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6年4月23日調職,移交時刑事審判未結案件數較其於調職命令到達前9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未結案件減少62.5件,予以嘉獎一次。
(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鍾任賜,前任職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4月23日調職,移交時民事審判未結案件數較其於調職命令到達前9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未結案件減少10件以上,予以嘉獎一次。
(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張桂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高英賓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筱蓉,前任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調職移交時民(刑)事審判案件之未結件數較其於調職命令到達前9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未結案件減少15件以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張桂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高英賓等2人各予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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