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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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120號被告劉道賢之判決正本1件。

公示送達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120號被告劉道賢之判決正本1件。

稿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道賢之判決正本1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項第3款,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96年度訴緝字第120號劉道賢肅清煙毒條例
     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劉道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儉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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