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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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五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五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洪政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梁松雄等二人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二、業依規定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純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魏瑞紅、李珮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洪乙心(前任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等四人為試署法官,並分別自原服務機關陳報日或候補期滿之翌日起生效一案,准予追認。
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王聰明等八人及所屬法院人員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紀俊乾等七人合計十五人,推行裁判書類通俗化不遺餘力,圓滿完成任務,應予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紀俊乾記功二次、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王聰明、最高法院法官陳重瑜、吳三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鄭純惠、林勤綱、臺灣高等法院調本院辦事法官陳玉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甘大空、本院科員陳鴻銘等八人各予記功一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本院辦事法官許紋華、本院編審陳潤泉、專員陸玉清、陳妍文、科員蘇貴美等五人各予嘉獎二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胡方新應予嘉獎一次。
四、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兼院長莊秋桃等九人,辦理該院法庭及輔導場所興建工程,圓滿完成任務,應予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兼院長莊秋桃、書記官趙首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主任觀護人李進雄等三人各予記功一次、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兼庭長陳箐、主任觀護人林永茂、資訊室主任陳昱文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朱盈吉、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書記官江聖芬、通譯郭國安等三人各予嘉獎一次。
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高金枝等二十人,制定品質目標,積極推動建立品質管理系統,對該院通過ISO驗證,提昇為民服務品質,著有勞績,應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高金枝、書記官長翁有興等二人各予記功二次、法官兼庭長潘正屏、羅心芳、書記官兼科長林碧珠等三人各予記功一次、書記官兼科長陳惠蓉、書記官曾文玲、張文玲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公證人全國榮、資訊室主任洪若琪、書記官兼科長王福盛、盧建新、陳文進、書記官粘嫦珠、陳清陽、唐明煌、黃秀梅、法警長王振青、資訊管理師陳貴強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主任觀護人李錦松等十二人各予嘉獎一次。
六、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李錦豐等十人,參與該院法官木柵職務宿舍興建工程有功,應予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李錦豐、謝家鶴、蘇茂秋、法官張淳淙、本院司法行政廳廳長陳宗鎮等五人各予記功一次、最高法院法官白文漳、書記官張啟鎕、最高法院調本院辦事書記官長呂廣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事法官兼庭長呂永福、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事書記官黃正治等二人各予嘉獎一次。
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曉芳、候補法官李桂英、林惠霞等三人,於辦案之餘,溝通協調該院刑事庭法官辦公室整修工程之規劃,並監督施工,著有勞績,應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曉芳、候補法官李桂英、林惠霞等三人各予嘉獎一次。
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曾淑華,前任職法務部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負責應台珍等偽造有價證券等重大洗錢案到庭實行公訴,製作二百三十餘頁論告書,認真負責,著有勞績,應予嘉獎二次。
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調本院辦事法官吳炳桂,調職時移交未結案件數符合「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所列之獎勵標準,應予嘉獎一次。
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張松鈞、羅富美、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彭全曄、連育群、陳鴻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黃潔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遲中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李秋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蔡奇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藍家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湘琳等十一人,試署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十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必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惠芬等二人,候補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十二、同意發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葉惠玲家事類型特殊專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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