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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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鍾芸麗之追加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公示送達被告鍾芸麗之追加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民平字第95訴450號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芸麗之追加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5年度訴字第4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追加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30日下午2 時30
    分,在本院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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