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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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四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四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業依規定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趙子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君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郭文通等三人為試署法官,並分別自原服務機關陳報日或候補期滿之翌日起生效一案,准予追認。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石家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郭書豪、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賴秀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洪乙心等四人,於調職時移交未結案件數符合「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所列之獎勵標準,應各予嘉獎一次。
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劉國賓等六人,前任職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九十一年全年每月均無逾期未結案件,辦案成績優良,應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劉國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柯月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林逸梅、洪士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銘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楊萬益等六人各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黃梅淑,前任職法務部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參與「檢察官專責全程實行公訴二週年紀念專刊」編輯事務,負責照片資料編採事宜,不辭辛勞,應予嘉獎一次。
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林海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春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王邁揚等三人,試署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純芳、賴錦華、吳佳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魏瑞紅、李珮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洪乙心等六人,候補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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