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8.01.11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
檔案下載:
107司催710附表.pdf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代 理 人 曲愛燕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