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4.25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葉炳材(即葉鼎南)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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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葉炳材(即葉鼎南)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葉炳材(即葉鼎南)、麥盛創、賴聰明、蘇達修等15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業經審結,於民國106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要旨:
一、本案第一審判決對於全部被告15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非 法吸金罪之罪名、刑度及定執行刑暨沒收部分均撤銷,改判要旨如下:(請參考附件檔)
二、葉炳材(即葉鼎南)、麥盛創、賴聰明、蘇達修4人共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隱匿犯罪所得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三、葉炳材(即葉鼎南)、麥盛創、賴聰明、蘇達修4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及共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下:(請參考附件檔)
貳、事實摘要:
一、葉炳材(即葉鼎南)、麥盛創、賴聰明、蘇達修4人曾經分別擔任「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顧問及會員,「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因招攬會員吸收資金涉嫌違反銀行法,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甫經檢調查獲,並由本院判處罪刑在案。上述被告4人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於「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被查獲不到2個月之101年2月1日起,在高雄市三民區成立「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共同規劃互助會吸金方法,設計晉升組織及獎金制度,並負責主要決策、審核財務支出及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假借合會之名,行非法吸金之實。翁少卉、陳淑芳等2人分別為麥盛創、賴聰明之配偶,擔任創始會員,又陸續晉升至處長、總監、董事;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王月品、張淑惠、賴羿全、陳淑英、陳淑蕙、柯致宇等9人則分別於不同時間加入「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並陸續晉升為處長、總監,另有擔任屏東地區負責人及總帳務會計,柯致宇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其餘之人則亦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翁少卉、陳淑芳2人於加入時起,陳東宏、陳淑英、柯登和、謝趙錦姿、王月品、張淑惠、賴羿全、陳淑蕙、柯致宇9人則分別於其開始擔任處長、總監、總監兼地區分部負責人、總帳務會計兼處長之時點起,與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4人,假借合會之名,行非法吸金之實。自101年2月1日起至103年8月12日查獲時,向不特定多數人至少超過1600位被害人非法吸金達新臺幣17億6237萬7900元,並將非法吸金成立四家公司、投資購買不動產、存放在處長或不知情之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或銀行保管箱內。
二、葉炳材(即葉鼎南)、麥盛創、賴聰明、蘇達修4人就前述違反銀行法所成立之「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所非法吸收之部分資金,因擔心如同先前「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被查獲時全數資金被凍結無法動用,竟另行起意,共同基於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隱匿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聯絡,推由麥盛創、蘇達修指示不知情之人向銀行租借保管箱,而將部分非法吸收資金新臺幣7300萬元隱匿存放在上述銀行保管箱內。
參、理由要旨:
一、「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所設計自稱之「改良式合會」與民法合會規定的核心契約要素相互對照,除了「吸收民間游資」此部分相同以外,對於會首與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得標方式、繳交與收取合會金的模式、封閉式或開放式會員制度,均明顯不同,完全不具備民法合會契約的基本核心特質,並由「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吸收資金的規模高達17餘億元,會眾至少達1千6百多人以上,會員所在地點除了以高雄市以及屏東縣為主要大宗之外,更幾乎包含臺灣本島縣市,其會員人數、地域分布、資金規模均與一般民間合會的常規交易差距甚遠,其經濟規模以及組織營運,確實已達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規範之經營業務程度。
二、「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吸引不特定大眾加入的利息,依據內部報酬率法為計算,依照得標時間不同,會員年報酬率為最低20.41%至最高達220.80%,上述報酬率與我國目前資金投資相關之各項指標,例如民間借貸利率、十年期公債平均殖利率、公司債平均殖利率、上市股票大盤指數殖利率、上櫃股票櫃檯指數殖利率、一般銀行定期存款年利率而言,均高出甚多,已達到足以吸引不特定多數人選擇不採用前述的合法投資管道,改向「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投入資金的情形。
三、「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吸金高達17億餘元,本案被告多人前曾加入因非法吸金被查獲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亦有多人熟知一般合會募集方式及規模,均非無社會經驗之人,竟不尋求常見之法律諮詢管道,查詢互助會吸金類型有無違反銀行法成罪之案例,全部被告仍一再抗辯設立「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或以此模式吸金並不違法且為法律所允許,自不足採信。
肆、科刑考量:
本院依據葉炳材、麥盛創、賴聰明、蘇達修等4人設立並規劃「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非法吸金之制度與組織,翁少卉、陳淑芳等2人擔任創始會員,又陸續晉升至處長、總監、董事;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王月品、張淑惠、賴羿全、陳淑英、陳淑蕙、柯致宇等9人加入「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並成為處長、總監、地區負責人、總帳房會計的時間,另考量不同被告的在組織內分工的型態,因為成為共同正犯時不同導致吸收資金額度的差異,以及每個被告的智識程度、品行、家庭狀況等綜合因素,判處前述刑度,並就犯罪所得根據不同得參與程度各為不等之沒收,再一併對於扣案相關從事非法吸金之物品一一宣告沒收。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惠光霞、陪席法官王憲義、受命法官李東柏
陸、判決主文對照表:(請參考附件檔)
柒、沒收金額(請參考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