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08年度北簡字第16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政隆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8年度北簡字第1692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政隆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上午10時 12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 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宋德華 股別: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