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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政隆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時間
10.81.22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08年度北簡字第16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政隆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8年度北簡字第1692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政隆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上午10時
   12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
   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宋德華
股別: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