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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北簡字第12062號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德成之裁定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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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10.80.23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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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揚108年度北簡字第120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德成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062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德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 記 官 梁華卿 股別: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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