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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107年度建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誠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佑同、曹立坤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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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10.80.01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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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7建直字第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誠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佑同、 曹立坤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7年度建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誠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佑同、曹立坤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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