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輝民恭107年度板小字第40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玉翠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7年度板小字第4067號之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被告李玉翠之小額民事判決,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107年度板小字第4067號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406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羅恩沚 被 告 李玉翠 (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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