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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板小字第4067號公示送達被告李玉翠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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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3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輝民恭107年度板小字第40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玉翠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7年度板小字第4067號之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被告李玉翠之小額民事判決,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107年度板小字第4067號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406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羅恩沚  
被   告 李玉翠  (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