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07年度北簡字第163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文祥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7年度北簡字第16334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曾文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 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下午2時39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賴敏慧 股別: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