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最新訊息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文祥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時間
10.71.24
附件
例稿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07年度北簡字第163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文祥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7年度北簡字第16334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曾文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
   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下午2時39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賴敏慧
股別: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