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輝106司執衷字第1114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立姍之是否同意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11463號債權人王柏鈞與債務人蘇立姍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公示送達債務人是否同意應買通知節本於後。 節本: 主旨:請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表示是否同意應買人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附表所示不動產,逾期未表示,視為同意,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衷股書記官呂烱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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