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07年度北簡字第122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永青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7年度北簡字第1229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陳永青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下午2時32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挺育 股別: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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